國土資源部近日擬將《不動產登記條例》(簡稱《條例》)上報國務院。該《條例》第6章第72條明確規定了依法“以人查房”的內容:“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依法查詢制度。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信息。”一方面,權利人可以查詢不動產信息,另一方面,與權利人無關的人不可隨意申請查詢某位公民的不動產信息。 
  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推進之所以常常引起輿論關註,是因為人們總是將其與反腐聯繫在一起。近年來,全國各地暴露出一些“房叔”、“房姐”,房產腐敗引人矚目。“房叔”、“房姐”的暴露雖打擊了一些腐敗,卻也引來另一個話題,即公民不動產的隱私如何得到保護。
  怎樣在公民隱私和反腐敗之間平衡?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在接受專訪時表示,對於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否要向社會公開的問題,將“尊重公眾的意願,不願意公開就不公開”。但從此次出台的《條例》可以看出,條例還是給反腐敗留下了重要的口子,即雖然一般公民無法“以人查房”,但公檢法機構以及紀委部門有權查詢和調查不動產信息。事實上,隨著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不斷推進,“以人查房”助力反腐敗的功能將會越來越強化。原因在於,不動產登記打破了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實現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使查詢某個居民在全國範圍內的房產信息成為可能。此外,將來建成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大體同步建成的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並軌,為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完整、準確掌握官員房產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術條件。可以說,“以人查房”助力反腐敗,不是通過一般個人或單位在不動產信息登記系統中自由查詢官員房產來實現的,而是通過紀檢監察部門等職能部門全面掌握官員房產信息,“逼迫”官員不敢購置、囤積大量房產來實現的。
  當然,這是理想中的情況。實際中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能否建成以及建成後效果如何還取決於很多因素。部分地方對統一信息登記有抵觸,這是不動產登記倡導了很多年,但直到目前仍在建設階段的原因。不動產登記的主要意義在於明晰產權。交易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而不動產是最主要的交易物,我們說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不動產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其基礎性就在於這一制度與所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有關。沒有不動產交易,就不需要有不動產登記制度。因而,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基本功能主要是明確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和內容,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不動產交易效率,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劃,到2020年我國將基本完成不動產登記。當真正做到不動產登記制度基本落實之後,就可以進而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和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基礎平臺和查詢系統也都是為了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權益,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應當說,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至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反腐功能,只是反腐的一個環節,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也需要大力開展其他反腐制度的建設,從而促使權力掌握者不敢腐、不能腐、腐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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