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海口12月2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符玲)12月28日,海南省地方稅巴里島務局部分稽查案件查處情況新聞發佈會在海口舉行,並曝光了全省地稅稽查系統三年來查結的14個典型案件。該些案件共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共計31517.84萬元,其中3案件(偷稅案件1個、發票違法案件1個、應申報而不申報稅款案1個)觸犯了刑法,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據介紹,14個典型案例中包含了採用各九份民宿種手段隱瞞收入少繳稅款的偷稅案件2個;虛開發票、代開假髮票的發票違法案件3個:土地置換未申報繳納稅款案2個;轉讓金融商品不申報繳納營業稅款案1個;代收稅款未足額解繳稅款案1個;資產評估增值對外投資未視同轉讓無形資產申報繳納稅款案1個;應申報而不申報稅款案1個;農場整理土地開發銷售商品房或轉讓房屋不依法納稅案1個;“平價”受讓股權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1個;取得代理收入不申報納稅案1個。
  其中,海南國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稅案由於賬外經營、虛假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按規定正確申報納稅、未代室內裝潢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合計4848.74萬元。
  經過調查,省地稅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網路行銷4848.74萬元,加收滯納金4386.18萬元,並處罰款10818.04萬元。
  省地稅局指出,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稅源的複雜性、流動性、國際化日趨明顯,而在趨利意識的驅使下,企業在合理避稅的過程中有意無意地實施長灘島了具有多樣性、隱蔽性、高技術性特征的稅收違法犯罪活動。
  省地稅局還表示,本次曝光旨在通過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導廣大納稅人在以案為教、以案學法的過程中,強化企業誠信經營和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自覺、主動履行納稅義務,實現社會納稅遵從度的整體提高。
  附海南省地稅局稽查曝光案例:
  一、偷稅案件(2個)
  (一)海南國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稅案
  海南國托科技有限公司在2000至2010年度,存在通過賬外經營,隱匿取得的土地;通過虛假的股權交易形式,掩蓋真實的土地轉讓行為;對取得的房產銷售收入及商鋪、場地等出租收入未按規定正確申報納稅;未按規定正確核算、申報繳納2001-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支付銷售代理費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合計4,848.74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4,848.74萬元,加收滯納金4,386.18萬元,並處罰款10,818.04萬元。
  (二)萬寧市選鈦廠偷稅案(已移送公安)
  萬寧市選鈦廠在2005至2007年度,通過以假集資建房,真商品房銷售的手段,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地方稅費的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等稅費合計56.31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簡稱第四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56.31萬元,加收滯納金40.61萬元,並處罰款27.37萬元。該公司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稽查局已將該案依法移送至萬寧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二、發票違法案件(3個)
  (一)五指山奧星廣告部發票違法涉稅案
  五指山奧星廣告部(雙定戶)在2007至2009年度,採取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等內容不一致、大頭小尾、填寫項目不齊全、開具票物不符、虛構經營業務活動等手段,虛開服務業發票(手工票),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合計8.56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8.56萬元,加收滯納金1.63萬元,並處罰款6.40萬元。
  (二)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築公司發票違法涉稅案
  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築公司在承建廣壩農場2008年公路改造建設工程項目時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克隆假髮票,取得工程款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地方稅費,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合計8.27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8.27萬元,加收滯納金2.42萬元,並處罰款8.03萬元。
  (三)海口強順發建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發票違法涉稅案(已移送公安)海口強順發建築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在2012年度,通過非法代開假髮票等手段,造成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加收滯納金0.26萬元,並處罰款20萬元。該公司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及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三稽查局已將該案移送至儋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三、土地置換未申報繳納稅款案(2個)
  (一)海南雅泰實業有限公司涉稅案海南雅泰實業有限公司在2004至2011年度,存在以自己名下的50畝土地與三亞嘉訊發展公司名下的兩塊土地合計283.93畝進行置換,該公司對該土地置換行為未按政府規定的土地基準價的平均價格確定計稅價格,以及對占用的應稅土地未規定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等稅費合計1,275.33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1,275.33萬元,加收滯納金64.99萬元,並處罰款68.60萬元。
  (二)三亞嘉訊發展公司涉稅案
  三亞嘉訊發展公司在1993至2011年度,存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以自己名下的兩塊土地合計283.93畝與三亞嘉訊發展公司名下50畝土地進行置換,對該土地置換行為未按政府規定的土地基準價的平均價格確定計稅價格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對占用的應稅土地未規定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等稅費合計1,372.08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1,372.08萬元,加收滯納金315.56萬元,並處罰款68.27萬元。
  四、轉讓金融商品不申報繳納營業稅款案(1個)
  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至2012年度,存在取得轉讓三安光電小非收益38,824.29萬元、二級市場買賣三安光電股票收益486.72萬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對取得的房屋銷售收入、占有土地、自用房產、簽訂各類應稅合同和“實收資本”增加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存在未按規定正確核算非貨幣資產交換所得、配比結轉成本和稅前違規列支費用等未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造成少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另外,該公司還存在向員工發放各項補助、補貼未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合計2,219.85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2,219.85萬元,加收滯納金1,153.06萬元,並處罰款40.66萬元。
  五、代收稅款未足額解繳稅款案(1個)
  海南耀星置業有限公司2009年6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存在代收購房者的契稅1,267.00萬元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申報代繳的稅收違法行為。另外,在此期間該公司還存在占有土地、簽訂各類應稅合同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向非本公司人員贈送禮品、給房屋銷售介紹人“贈送”物業獎勵券、管理層人員在兩處取得工資收入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契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合計1,381.91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1,381.91萬元,加收滯納金59.85萬元,並處罰款49.25萬元。
  六、資產評估增值對外投資未視同轉讓無形資產申報繳納稅款案(1個)
  海南義豐投資有限公司在2007至2010年度,存在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對外投資未視同轉讓無形資產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稅前違規列支費用及“資本公積”增加額未申報繳納印花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合計785.21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785.21萬元,加收滯納金342.84萬元,並處罰款393.60萬元。
  七、應申報而不申報稅款案(1個)
  王德芳在2007至2009年度,存在銷售房產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簽訂合同未足額申報繳納印花稅;房產銷售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合計351.60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351.60萬元,加收滯納金212.50萬元,並處罰款147.65萬元。該公司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稽查局已將該案移送三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案偵查。
  八、農場整理土地開發銷售商品房或轉讓房屋不依法納稅案(1個)
  海南省國營邦溪農場在2009至2011年度,存在銷售舊房、集資房及商品房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取得的市場管理費收入、電站承包收入、土地租賃收入,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未按固定資產賬面記載的房產原值正確申報繳納房產稅,以及對簽訂的各類應稅合同和“資本公積”增加額未申報繳納印花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稅費合計168.33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168.33萬元,加收滯納金45.09萬元,並處罰款9.99萬元。
  九、“平價”受讓股權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1個)
  李沁在2011年10月13日與文昌運通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原股東(3位自然人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李沁1︰1比例即1800萬元平價受讓3位自然人股東90%的股權,明顯低於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價值(截止2011年10月31日,經評估運通公司凈資產賬麵價值為1,242.56萬元,評估值為3,903.12萬元,增值額為2,660.56萬元,按評估凈資產與實收資本每股凈資產的股權比例為1︰1.951560946)。李沁作為受讓人,存在著對3位轉讓人實現的股權轉讓所得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收違法行為。另外,李沁還存在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未按合同金額1,800萬元申報繳納印花稅的稅收違法行為。以上造成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少繳印花稅等稅費合計343.46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343.46萬元,加收滯納金0.24萬元,並處罰款171.73萬元。
  十、取得代理收入不申報繳納稅款案(1個)
  王海燕在2010至2011年度,代理兩宗土地使用權轉讓事項,取得代理服務收入593萬元,存在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各項稅費的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合計209.82萬元。
  對納稅人上述違法事實,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作出處理,追繳各項稅費209.82萬元,加收滯納金32.55萬元,並處罰款1萬元。  (原標題:海南公佈14個偷稅案 國托科技逃稅最高被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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